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670号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营路北侧北京隆大特产公司院内1幢2层204。
法定代表人:周全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岩,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沅蓁,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娅,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千里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