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205号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营路北侧北京隆大特产公司院内1幢2层204。
法定代表人:周全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及保全费408.86元,由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 青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召
书  记  员   吕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