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145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1层1**11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