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程序公正原则,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内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未经各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提交证据即作出民事裁定,有违程序公正原则。二、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任何关系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有任何侵权行为,故上诉人认为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工作时受伤,太原市万柏林区为侵权行为地,本案应当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