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2857号
申请人:***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98547L。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8783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075119192019002459)。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鹏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