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书记员  钟琼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