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空港利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申317号
申请人河南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空港利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芳明、河南省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生效判决于2014年8月16日依法向申请人公告送达,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综上,河南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金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晨石 审判员  万绍敏 审判员  韩宁宁
书记员  樊寿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