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新富春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41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富春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魏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56.35元,减半收取为4222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胜亮 审判员  丁明君 审判员  尹晓华
书记员  廖植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