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平,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国际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46425。
法定代表人:刘富华。
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
原告***诉被告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正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瑞敏
书记员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