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

***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02执105号 申请人:昆明捷程桩工有限责任公司,915301002166146425,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执行人:***亿达置业有限公司,66794739-0,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8946953,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生效的(2016)皖0402民初400号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福克斯车牌号:皖D015**,奔驰车牌号:皖DB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福克斯车牌号:皖D015**,奔驰车牌号:皖DB67**。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