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恢21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固天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0幢七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南里32号楼4层40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龄安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望福园东区北京海***房地产开发中心产业用房(办公)及邮政支局项目A幢五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固天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华龄安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北京华龄安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其和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的工程款1215188.8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71974.91元及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丛 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