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61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原告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0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0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2行“案件受理费93631.05元”和“由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之间加入“财产保全费5000元”。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