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9613号 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33号21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6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