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26063号 原告: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8号院5楼3至4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南里32号楼4层40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尔泰律所)与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四海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尔泰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 998204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4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75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常年法律顾问,并委托原告在其诉讼、执行案件中作为其代理人。原告依约进行了代理工作,为被告代理多项案件,且均取得良好的结果。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代理费,截至起诉,被告确认欠付原告代理费共计8234524元。起诉后,被告再次委托原告进行两起案件的诉讼,新发生代理费共计1747521元。综上,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欠付代理费9982045元的事实;但因为双方合作多年,支付本金即可,原告不应再要求支付利息,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尔泰律所(乙方)与四海公司(甲方)签署《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并委托乙方在其诉讼、执行案件中为代理人;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100000元,该费用包含2018年1月1日前甲方发生的诉讼及执行案件乙方代理费;2018年1月1日后甲方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新发生的案件纠纷已委托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乙方需另行收取委托代理费用,代理费收取标准按诉讼或执行标的额3%计取(其中***发项目引发的诉讼按5%计取)。合同落款处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经询,双方表示合同条款系双方在2018年即协商确定,但合同实际2019年才签署;另,四海公司已支付三年合同中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但华尔泰律所的诉讼请求中并不包含常年法律顾问费。 2021年2月1日,华尔泰律所(乙方)与四海公司(甲方)签署《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附属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2021年2月1日后的案件由双方按“一案一议”的方式分别确定个案代理费标准;乙方代理甲方起诉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闽0583民初3135号),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为生效判决金额的12%,在取得生效判决时支付;乙方代理林书名诉甲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1闽0583民初222号),代理方式为普通加风险代理,基本代理费用为诉讼标的额的3%,风险代理费为生效判决驳回对方诉请金额的8%,在取得生效判决时支付。 2021年6月18日,四海公司作为确认人向华尔泰律所出具《律师代理费确认函(福建地区)》,载明“截至2021年1月31日前,经由贵所代理的福建地区诉讼、执行案件所需支付的代理费用共计8000000元,确认人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额支付上述代理费用。自2021年2月1日后代理的案件需由双方按“一案一议”方式分别确定个案代理费标准。合同附件中对代理的具体案件予以列明,四海公司加盖了印章。另,华尔泰律所提供了附件中载明的代理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代理费的计算方式。 同日,四海公司作为确认人向华尔泰律所出具《律师代理费确认函(林书名案)》,载明“经由贵所代理的林书名诉四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闽0583民初222号)已由法院调解结案,依据《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附属协议》约定基本代理费为诉讼标的金额的3%,风险代理费为驳回对方诉请金额的8%,则本案基本代理费为111961元(3732038.83*3%);本案经调解结案,以220万作为计算风险代理费的基础,即风险代理费计算基数为1532038.83元(3732038.83-2200000),则风险代理费为122563元(1532038.83*8%)。因此,本案四海公司所需支付的代理费用共计234524元,应于2021年7月1日全额支付上述代理费”。 2021年12月10日,华尔泰律所(乙方)与四海公司(甲方)签署《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附属协议(三)》,约定甲方与泉州明发华昌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泉州明发华昌明发国际城HJK地块工程再审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7800号),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代理此案再审诉讼阶段,乙方代理方式为基本加风险代理,基本代理费为50万元,本案结果如是驳回对方再审请求或少部分改判(改判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则甲方还需再支付风险代理费100万元;该代理费应在裁决生效后优先予以支付。 另查,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2021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80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明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经询,华尔泰律所、四海公司均认可系在2021年12月20日前收到的(2021)最高法民申7800号民事裁定书。 再查,四海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起诉明发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20626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2021年8月20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8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明发公司支付四海公司工程欠款2062678元及部分利息损失。后明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民终85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询,华尔泰律所、四海公司均认可系在2022年1月1日前收到的(2021)闽05民终8534号民事判决书。 经询,华尔泰律所表示其主张的代理费计算方式为:8000000元+234524元+1500000元+2062678元×12%=9982045元。 上述事实,有华尔泰律所提供的《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附属协议》、《律师代理费确认函(福建地区)》、《律师代理费确认函(林书名案)》、《法律顾问、律师代理合同附属协议(三)》、法律文书、卷宗材料以及华尔泰律所、四海公司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华尔泰律所主张的代理费对应的案件虽然部分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部分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但双方对代理费的约定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四海公司与华尔泰律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及附属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华尔泰律所就其代理的诉讼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亦对欠付代理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解释说明,四海公司对欠付代理费的数额以及华尔泰公司履行代理事项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华尔泰律所要求四海公司支付欠付代理费9982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四海公司称因双方合作多年故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费9982045元; 二、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以8000000元中实际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4524元中实际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中实际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7521元中实际未付款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37元,由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荣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