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8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01民初26063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已为被执行人(2015)洛执字第1016号执行案件履行870898元,且双方有其他未决纠纷,逾期未按本案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因生效文书(2021)闽05民终85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2062678元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依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故扣除第三人已履行金额870898元,剩余金额本案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19178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