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良,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鼎。
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晨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瀚晨公司确认结欠东南公司货款本金4497283.02元,并同意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用15033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200元,合计4806816.02元,该款瀚晨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2年5月30前支付2361668.31元,余款445147.71元于2022年10月12前付清(开户名称: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账号:×××33,行号:313302392011);二、如瀚晨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另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东南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东南公司在收到瀚晨公司第一笔200万元款项起两个工作日内,东南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瀚晨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四、双方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59元,由瀚晨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东南公司垫付,瀚晨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东南公司(开户名称: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账号:×××33,行号:313302392011)。因瀚晨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东南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瀚晨公司已按本案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200万元)、第二期(2022年5月30前支付2361668.31元)自行向东南公司履行,故东南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瀚晨公司的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4361668.3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2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