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671号之二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
负责人:乌妮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与,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
被告:***,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刘菊芳,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刘菊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67.5元减半收取为3538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83.75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张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