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恢48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6953D,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6-107。
法定代表人:余晓燕。
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
被执行人:吕荣芳,男,1958年12月25日生,住宜兴市。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53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11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60969.2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1%加收4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4月21日为5821.04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09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1%加收4个基本点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8250元。二、对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三、对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定期存款存单(编号:0006812756;户名: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账号:5109********;金额:100万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90元减半收取46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45元,该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广汇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吕荣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213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张 麒
审判员 戴 锐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