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92号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2248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与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东南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元,由东南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