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30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862302。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5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钱雪珂,女,1957年8月21日生,住宜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钱雪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1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钱雪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结欠的借款本金37640000元、利息137019.93元、逾期罚息2131.5元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48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钱雪珂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钱雪珂名下号牌为苏BW××**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官林世贸市场不动产,本院无权处置,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调查,***、钱雪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13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麒
审判员 戴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