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6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奔,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松,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中电公司未向我支付赔偿金,依法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且视为中电公司放弃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国电通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长期不在岗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不具备法定条件,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我认为自始至终有人干预司法活动,审理程序违法,实体处理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错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京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所提诉讼请求已涵盖本案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在本案中再次要求中电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属于重复诉讼,一、二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