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235号
申请人: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5819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
法定代表人:吴惠娟。
被申请人:南通长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8850878N,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工业集中区(李西村)。
法定代表人:申翠翠。
申请人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长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长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长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无锡明远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