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6民初57号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员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项目经理,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新疆邢美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邢美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邢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山其米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才次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