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257号
起诉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43409.1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应付款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损失(如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则应为元),总计880391.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3日,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原名: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煤炭煤化分公司签署了《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红墩子矿区红二煤副井井筒冻结、注浆工程合同书》,工程地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的红墩子矿区红二煤矿,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7563597元。2017年10月,双方就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之间的停工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署了《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煤炭煤化工分公司红二煤矿副井井筒冻结工程停工补充协议》,停工补偿金额为153万元。2018年3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认《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红二煤矿副井井筒冻结、注浆工程竣工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49093597元。合同第30.5条约定;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结算日25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次月按审核的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比例为应拨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0%;余8%作质保金,待井筒工程完工后支付:余2%作资料保证金,待矿井竣工验收后支付。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4月3日竣工,并于2014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井筒工程早已完工,矿井已停工多年,矿井竣工验收已无法实现,全部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应按约付款。截止至2016年10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45550187.85元(人民币),尚欠3543409.15元工程款未付。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880391.55元。现依合同法有关规定,诉请贵院判允前列诉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红墩子矿区红二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