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5540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6元,由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