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91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鼎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木煤业石窑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生效的(2019)皖0291民初276号判决,于2019年9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神木煤业石窑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快乐岛办公文具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20元,由被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神木煤业石窑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北京地坛支行的账户02×××31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