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6910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善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慧,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山西省古交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农民,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陕0802民初6733号案件,即原告某某与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基于同一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802民初6733号案件审理。

 

 

 

 

    

 

 

 

O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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