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60967611-5。
法定代表人:夏炎定。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第5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5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911.85元(含执行费269.6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