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8034号
原告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炎定。
被告大连合成纤维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任贤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合成纤维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