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02民初9821号
原告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夏炎定,董事长。
原告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夏炎定,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涌涌,上海市。
被告绍兴鑫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华娣,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鲁萧迪,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志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寅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志娟,绍兴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山山,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邵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晨安,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银行员工。
被告绍兴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红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被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金才。
被告绍兴市运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安。
被告袁国锦,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翰清,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关水,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徐国良,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被告应新苗,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谢子龙,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丰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鑫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志昇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亚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市运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袁国锦、王关水、徐国良、应新苗、谢子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将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原已进行的执行分配方案将不再执行实施,本案诉讼已无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周仕勇
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
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