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悦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新悦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新悦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2-2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9民初5378

原告***,男,19811016日出生。

被告北京新悦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3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悦广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228日至20166月4日期间,原告带领工人在二被告施工的延庆10KV电力配电网工程干活,工作地点包括××村、××村,工种包括挖坑、立杆、换线、变压器、油开关等。劳务费共计53.7万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2016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未付48万元劳务费分两笔给付,但直至20166月30日,二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导致原告也无力给付其带领的工人劳务费。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4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带领多名工人参加延庆10KV电力配电网工程施工,涉诉的劳务费用系原告与其他工人劳务费用的总和,而非属于原告个人单独所有。现原告以个人名义主张全部劳务费用,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