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山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燕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燕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存在三方面过错:1.被申请人未按照北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将申请人的名单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也未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申请人的档案转移到经办机构,造成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待遇。2.被申请人不按照社保稽核结果为申请人补缴社保,造成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待遇等社保待遇。3.现在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仅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社会救助金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造成现在申请人不能补缴个人承担部分系被申请人先前违法行为造成,被申请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负责。(二)因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损失,存在过错。申请人根据北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合理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认可一、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收到整改通知后积极配合准备为申请人补缴社保,但申请人个人应缴部分其拒绝支付,造成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未能进行补缴,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完全在申请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已经为***缴纳了满1年的失业保险,**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为***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而***称其无法承担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情况告知书的内容,现阶段不足以认定**公司造成社会保险未能补缴成功或**公司过错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一、二审法院对***提出的有关赔偿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未缴社保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可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在申领过程中需**公司配合,**公司亦应予以配合。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