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恢80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九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尹玉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大浦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美味佳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程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九创贸易有限公司、***、尹玉成、张小红、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南通美味佳水产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商初字第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代垫款共24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九创贸易有限公司、***、尹玉成、张小红、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南通美味佳水产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20日本案以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而程序终结执行,2019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连云港九创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被执行人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尚未终结,本案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尚未消除,故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鸿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