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申13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许燕艳、邱禹深、程琳、王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7民申1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7民申13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补正为“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徐同凯
审 判 员 罗来成
审 判 员 朱立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琪
书 记 员 张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