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224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NKP3N4Y,住所地***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海。
被执行人:**某,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樊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程某,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3186-2,住所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6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某、樊某某、许某某、邱某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州支行银行账户内余额1608.79元,被执行人樊某某在***东方农村商业银行通灌支行、财付通账户余额510.8元及1587.87元;同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位于***市××新区工业区的土地、地上房产(包括无证、有证房产)及不可移动附属物。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陈某某、李某作为受害人于2020年9月10到法院反映情况,要求停止拍卖。同时海州分局马丙苏与负责拍卖的何法官联系要求停止拍卖,2020年6月1日向本院送达关于暂停拍卖涉案资产的函及刑事案件登记表,并于9月18日通过微信向其转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此外,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是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人代理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超善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