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世达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乐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乐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2255-7,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庆。
被执行人:***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23927-3,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琳。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程万明,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许燕艳,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臣,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程琳,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室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莹莹,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武宜泉,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金燕,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李友忠,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3186-2,住所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2900-7,住所地***市浦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臣。
被执行人:***市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01133-5,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乐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市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万明、许燕艳、王臣、程琳、**、王莹莹、武宜泉、金燕、李友忠、***世达塑胶有限公司、***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市云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执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