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监78号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夏正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许燕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邱禹深,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程琳,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臣,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呢320705196912231015,住***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达塑胶有限公司、***、***、许燕艳、邱禹深、程琳、王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三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在海州法院执行存在困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由***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卢 澄
审 判 员 张 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津武
书 记 员 倪梦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