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峰水泥构件厂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379号
原告:北京正峰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宰相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贵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正峰水泥构件厂(以下简称水泥构件厂)与被告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超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泥构件厂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利达超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泥构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2852元及利息(以16285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天万分之七,自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找到原告厂里,购买了在怀柔区雁栖湖西岸工程处所需泥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及标砖,并持利达超强公司的公章等手续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利达超强公司要求提供砌块及标砖。2015年7月前,原告按合同要求全部交货,供货款共计192852元。2015年7月30日,***、利达超强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尚欠货款162852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利达超强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1、买卖合同是无效、虚假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不认可,利率过高:红楼梦项目部的章没有经过利达超强公司授权进行篆刻;合同中所约定的砌砖规格不同,但价格均同一。2、出库单是虚假的,原告主张2014年6月20日***找其购买砌砖和标砖,但是出库单日期在2014年6月之前,甚至在2014年3月份就有出库单。合同签订之前的出库单共有18张。3、利达超强公司与***有授权,利达超强公司是事实上的被挂靠单位,挂靠人为***,利达超强公司只收取挂靠费。4、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原告主张的钱款金额认可,本案应由利达超强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1、***是利达超强公司委托的红楼梦工程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利达超强公司。2、红楼梦项目部的章是***派人刻的,给的***。3、利达超强公司对红楼梦项目部的章存在是知情的。4、现场签收单真实有效,货确实送到现场。
***答辩称:本案跟***和利达超强公司没有关系,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了***。
**答辩称:本案和**没有关系,其认为欠条的出具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如下:标的物为轻集料砌块(规格分别为400*200*200、400*250*200、200*200*200、250*200*200),单价均为180元;标砖,规格为240*115*53,单价为0.45元。合同金额共计192852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转账或者现金,每月底结算一次,货送齐后一次性结清。买受人违约责任为未按合同约定结款,必须给付所欠货款基数的每天万分之七计算的利息。合同落款出卖人处盖有水泥构件厂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买受人处盖有利达超强公司红楼梦项目部的章和***的签字。
水泥构件厂共出具71张出库单显示,经办人有***、亢友、***和***签字;标砖的单价均为0.42元;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的砌块单价未予标明,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的砌块单价均为180元,包括规格为400*200*250和400*200*200。其中,2014年7月19日出库单显示,砌块数量合计18,单价180元,金额合计2880元。以上出库单金额总计191047.2元。原告自认已经受偿3万元。
2015年7月30日的欠款证明上显示,项目名称为北京市怀柔区北钓鱼台项目电力工程及协议工程,供货单位为水泥构件厂,购货单位为利达超强公司,未付款额为162852元。财务经办人处签字为***,项目负责人处签字为***,上述欠款证明盖有利达超强公司红楼梦项目部的章。
2014年2月27日,北京长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利达超强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北京市怀柔区北钓鱼台项目电力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北京市怀柔区北钓鱼台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西岸。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红楼梦古都文化园电力工程。合同落款处盖有北京长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北京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公章及马贵增的人名章。
2014年1月2日,利达超强公司授权***在红楼梦古都文化园电力工程-室外强电施工项目中,作为利达超强公司的合法代表人,代理权限为现场施工现场经理,代表人无转委托权。落款委托人处盖有利达超强公司的公章,受托人签字处有***的签字。
庭审中,***提交了验工单、花名册、值班表用于证明其作为利达超强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红楼梦项目部确实真实存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举的买卖合同、出库单、欠款证明、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验工单、花名册、值班表、谈话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利达超强公司红楼梦项目部是利达超强公司的职能部门,***经利达超强公司授权作为现场施工经理,***以利达超强公司名义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的行为属于代表利达超强公司,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利达超强公司承受。同时本案利达超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权限订立涉案合同。
水泥构件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利达超强公司应当给付货款。关于合同总标的问题,虽然合同约定与出库单不一致,但是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最正式体现,本案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认定总金额。原告自认受偿3万元,所得差额与欠款证明相一致,更印证了当事人对于合同金额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利达超强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2852元。至于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日万分之七,高于法律规定年利率上限,在利达超强公司提出迟延利息利率过高要求调整的意见后,本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调整,另外欠款证明出具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次日。
关于***与***、**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以及是否与利达超强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举充分证据,且多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存在矛盾,故本院对于合伙关系和挂靠关系在现有证据的前提下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正峰水泥构件厂支付尚欠货款162852元和利息(以162852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北京正峰水泥构件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