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129号。
法定代表人:齐国宪,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贵增,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37774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利达超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继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