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4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7302。
法定代表人:宋彦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宇,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2栋1-4楼、6-10楼。
法定代表人:付恒科,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楷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燕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智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信息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控智能公司申请再审称,北控智能公司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均约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讨论一致并出具书面意见,艾默生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北控信息公司未经北京盈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应属无效。
艾默生公司提交意见称,艾默生公司出让北控智能公司股权符合《股东协议》及《2006年章程》,并未损害北京盈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北控智能公司无权以北京盈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权益受损为由申请再审,北京盈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也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艾默生公司与北控信息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亦未违反股东协议书及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定北控智能公司在其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更后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无不当。综上,北控智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控电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锐
审判员 陈伟红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