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58号
原告: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号4幢3层03层316。
法定代表人:郭凤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君,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丛春水,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鑫沃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