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4330号
原告: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区内(北京胜利伟业印刷机械有限公司)****313。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丛春水。
原告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电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双龙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