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475号
原告:**畅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花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敬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畅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畅达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畅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畅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