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畅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区合作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6147220B。
法定代表人:陈敬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贝通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区花湖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74095W。
法定代表人:陈敬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港区210房,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1581331(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2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畅达塑胶有限公司、**贝通生化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1650元、利息100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44元、执行费97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75333元(含租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涛
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盼
书记员向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