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3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花城水库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林丽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2号楼B201室。
法定代表人毕仲榕,董事长。
关于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8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恒泰隆兴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27号楼过户登记至北京代维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