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4859号
原告:卢春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泽,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系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4层62号。
负责人:程铁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泽,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系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首钢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系被告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百彤,女,2000年1月5日出生,系被告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卢春美、***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工程分公司、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卢春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春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世昌
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