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854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格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格装饰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格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50000元;2.判令创格装饰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创格装饰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我承包创格装饰公司位于海淀区昊海楼地下一层IC咖啡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400200元,工期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我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任务,且经验收合格。但创格装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工程款。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提供显示由***与创格装饰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签署的《工程竣工结算表》,该结算文件中加盖有创格装饰公司公章,内容载明:项目名称:IC咖啡、公司办公室刷墙、*将军装修;施工单位:***;施工项目:IC咖啡、公司办公室刷墙、*将军装修。结算总价:400200元。总价申报金额:400200元。竣工结算总造价:400200元。已付工程款:295200元。质保金额(5%):15000元。应付结算工程款:90000元。此结算付款情况截止到了2016年11月11日当天。该结算文件主要证明***与创格装饰公司就IC咖啡、公司办公室刷墙、*将军装修项目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双方已就该项目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为400200元,已付工程款295200元,质保金15000元,应付结算工程款为90000元。关于已付款事实,***述称已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30日、2018年4月27日先后共计收到创格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为此,***另向本院提供有上述部分付款的转帐明细清单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创格装饰公司存在装修工程承包关系,***实施了工程施工,创格装饰公司应当按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款支付相应工程款。庭审中,创格装饰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经***催要,创格装饰公司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现***要求创格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欠款共计65000元。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创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黎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