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保悦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3808号
原告: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36号院。
法定代表人:蒋彬,经理。
原告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洪雨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保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洪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兴保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洪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7549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防水材料用于六安长安城项目三期B标段工程的防水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结算单对该项工程中防水材料使用的总货款进行确认,发货合计975496.5元,此后被告支付原告800000元,余款175496.5元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新兴保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新兴保悦公司(购货单位、甲方)与远大洪雨公司(供货单位、乙方)签署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工程名称为六安长安城项目三期B标段工程。合同约定购销产品标的为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货款结算以实际进场并须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依据,在乙方未向甲方交付产品前,如遇乙方价格上涨时,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如遇乙方价格下降时,按调整后的新价执行;产品货款结算期限及付款方式为乙方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分次给付(年底清账);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
2019年4月1日,远大洪雨公司(供方)与新兴保悦公司(需方)签署材料价格确认单,双方就六安长安新城项目三期B标段项目的产品相关价格达成协议,约定所供材料价格均含税款,运费由供方承担,并约定了2019年4月1日前和2019年4月1日后的产品价格。
2019年11月14日,新兴保悦公司(买方、甲方)与远大洪雨公司(卖方、乙方)签署结算单,载明:“经双方核实,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协议,供货内容如下:房山长沟项目发货共计1368200元,中央政治组织部项目发货合计261625元,六安长安新城项目发货合计975496.5元,中联部项目发货合计55500元,丰台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楼项目发货合计41538元,共计发货2702359.5元……共计回款1726863元。截止2019年11月7日总算账甲方应付乙方防水材料款975496.5元,以上金额确认无误,盖章或签字生效。”新兴保悦公司在落款处盖章,写明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远大洪雨公司在落款处盖章,写明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
庭审中,远大洪雨公司表示其于2019年7、8月间已经完成供货,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合同约定,新兴保悦公司应当在供货完毕当年的年底即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远大洪雨公司主张新兴保悦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支付800000元材料款后未再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新兴保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远大洪雨公司与新兴保悦公司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远大洪雨公司依约供货后,新兴保悦公司应当根据结算单载明的金额及时向远大洪雨公司付款,其未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远大洪雨公司要求新兴保悦公司支付货款175496.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远大洪雨公司关于要求新兴保悦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远大洪雨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起算时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远大洪雨公司庭审中的陈述,新兴保悦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因此远大洪雨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新兴保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75496.5元;
二、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
175496.5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
三、驳回远大洪雨(唐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新兴保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亚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