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法定代表人:孙晨。
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表人:云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2)晋02民执恢53号裁决书,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680.86元及利息16594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鉴定费164105元、仲裁费11060元、风险抵押金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怡红
审判员 马剑峰
审判员 兰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