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法定代表人:孙晨。
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表人:云华。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晋02执恢53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8月24日全部履行完毕对申请人北京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怡红
审判员  兰 宇
审判员  马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久清